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後壁冰糖醬鴨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李清秀(HUANG WANNA)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清秀(HUANG WANNA)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3月31日111年度勞訴字第9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
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1日
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2年5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彭振湘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