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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訴字第 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後壁冰糖醬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祥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李清秀(HUANG WANNA)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清秀(HUANG WANNA)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3月31日111年度勞訴字第9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2年5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楊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