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10905號
債 權 人 鴻潔國際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張少洋
債 務 人 洪煜棠
洪靖傑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壹萬貳仟參佰貳拾陸元,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
按除商業上另有習慣,或
當事人間有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
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之書面約定者,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民法第207條定有明文。
本件債權人除請求本支付命令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外,另請求再加計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息5%方式計算之利息,
惟其並未釋明本件有符合上述得請求複利之例外情形,此部分請求即難照准,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嘉佑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
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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