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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09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代墊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922號
債  權  人  王國忠 


債  務  人  微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瑞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伍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係以代為墊付債務人專利權維護費為由,請求債務人給付該筆款項及該筆款項匯款於訴外人樸泰智慧產權有限公司之日即111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起,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惟依債權人所提出之相關釋明文件,其上均無記載約定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之期限,且債權人亦未釋明是否已向債務人催告,則依前開說明,應自債務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始生與催告同一之效力,故債務人自收受支付命令之翌日起,始就此筆借款負遲延責任,而需加付遲延利息。是債權人本件可得請求之遲延利息,僅得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範圍之利息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育秀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