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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22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2206號
債  權  人  永捷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進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高桀科技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高桀科技有限公司之公司商工登記址為桃園市○○區○○路00號2樓,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王淨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