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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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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69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6918號
債  權  人  呂瑜甄 



債  務  人  佳寶來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碧雄 

債  務  人  集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水明 

債  務  人  林上智 


一、債務人佳寶來實業有限公司、林上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參萬玖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務人集彩有限公司所在地址為臺北市○○區○○路0號2樓,又查本件債務人林上智戶籍地址為臺北市○○區○○路00號,皆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法,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