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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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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244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4461號
債  權  人  全興資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英桐 
債  務  人  凱聖水管工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梁志宏 
債  務  人  鄭浚瑋 
一、債務人凱聖水管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柒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凱聖水管工程有限公司、鄭浚瑋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8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債權人主張債務人鄭浚瑋係本件買賣契約之連帶保證人所提「預拌混凝土訂購合約」影本所示,連帶保證人簽章部分並無債務人鄭浚瑋之簽名或蓋章,無從釋明鄭浚瑋係連帶保證人,如鄭浚瑋確係契約連帶保證人,請提出其他文件影本釋明。」,此項通知已於民國112年1月19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今仍未補正,未盡釋明之責,依前開說明,債權人對債務人鄭浚瑋之聲請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