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3938號
債 權 人 凱鉑電線電纜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景阜科技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零捌佰玖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按
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指
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是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僅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債權人所提出之證據,仍難信其主張為真時,法院即應以
裁定駁回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五、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債務人景阜企業社同景阜科技有限公司於民國110年9月29日至110年11月24日間向債權人購買電線電纜商品,債務人並於110年11月29日通知債權人其中110年11月12日及110年11月24日購買之商品發票需重新開立公司名稱為「景阜科技有限公司」,
詎債務人現尚積欠貨款新臺幣357,936元
迭經催討未果,為此,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請求債務人給付貨款357,936元及法定
遲延利息。
經查,
聲請人就其主張之事實雖提出金額為40,898元之發票號碼TB00000000號三聯式統一發票影本1紙(下稱
系爭統一發票)、出貨單影本7紙(下稱系爭出貨單)為證。然依債權人提出之前開證據,系爭統一發票係記載「買受人:景阜科技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另系爭出貨單則係記載「客戶名稱:景阜企業社、統一編號:00000000」,則本院僅就請求金額其中40,898元得推認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有買賣事宜,
惟就其餘金額尚難僅依債權人提出系爭出貨單,即推斷
兩造就逾40,898元部分有買賣關係存在,並產生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逾40,898元貨款之薄弱
心證。綜上,債權人本件逾40,898元部分之請求,顯未盡釋明義務,應予駁回。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王淨瑩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
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