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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67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6718號
債  權  人  綠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孟恒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台日盛新能源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台日盛新能源有限公司(聲請狀誤載為台日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5日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補繳,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王淨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