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6718號
債 權 人 綠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台日盛新能源有限公司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
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台日盛新能源有限公司(
聲請狀誤載為台日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5日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補繳,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惟債權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繳,其聲請顯
非適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王淨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