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6880號
債 權 人 裕泰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翔沅企業社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指
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
心證為已足。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
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
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
予以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翔沅企業社核發支付命令,
惟債權人主張之債權請求,僅提出一紙債權人出具之對帳單,該對帳單為債權人單方製作,尚不足以釋明對債務人有債權存在,本院遂於民國111年4月15日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提出相關證據以釋明對債務人之
請求權存在,然債權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綜上,債權人顯未盡釋明義務,且無法特定債務人為何人,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