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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催字第 2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263號
聲  請  人  蔡政倫即長裕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請先行校對本公示催告,若發現有錯誤,請先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若確認無誤,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 1 個月內,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參照),不得聲請除權判決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附表:                                                              111年度司催字第00026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長裕企業社 蔡政倫
第一商業銀行 鹽水分行
威熊塑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11年7月31日
46,672元
0000000
002
長裕企業社 蔡政倫
第一商業銀行 鹽水分行
和興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111年7月31日
25,513元
0000000
003
長裕企業社 蔡政倫
第一商業銀行 鹽水分行
南駿鋼索五金行
111年7月31日
20,853元
0000000
004
長裕企業社 蔡政倫
第一商業銀行 鹽水分行
孟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11年7月31日
22,680元
0000000
005
長裕企業社 蔡政倫
第一商業銀行 鹽水分行
展通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111年7月31日
171,116元
0000000
006
長裕企業社 蔡政倫
第一商業銀行 鹽水分行
科達光電有限公司
111年7月31日
64,155元
0000000
007
長裕企業社 蔡政倫
第一商業銀行 鹽水分行
笙復行
111年7月31日
24,255元
0000000
008
長裕企業社 蔡政倫
第一商業銀行 鹽水分行
金鋼鐵材股份有限公司
111年7月31日
162,387元
0000000
009
長裕企業社 蔡政倫
第一商業銀行 鹽水分行
嘉石企業社
111年7月31日
305,519元
0000000
010
長裕企業社 蔡政倫
第一商業銀行 鹽水分行
凱悠企業有限公司
111年7月31日
93,240元
0000000
011
長裕企業社 蔡政倫
第一商業銀行 鹽水分行
宏國鐵工廠
111年7月31日
36,675元
0000000

附記:
一、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本公示催告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