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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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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拍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47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訟代理人  胡順傑 
相  對  人  蔡忠旂即蔡明輝之繼承


            蔡忠軒即蔡明輝之繼承人


            蔡忠穎即蔡明輝之繼承人(民國000年0月0日出生)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賴惠雯即蔡明輝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沈泉雄 

債  務  人  沈泉雄即蔡錦緞之繼承人


            沈信吉即蔡錦緞之繼承人


            沈秀真即蔡錦緞之繼承人



            沈旆樂即蔡錦緞之繼承人             


            蔡忠旂即蔡錦緞之繼承人


            蔡忠軒即蔡錦緞之繼承人


            蔡忠穎即蔡錦緞之繼承人(民國000年0月0日出生)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賴惠雯 


債  務  人  呈豐科技有限公司


            鴻鈞科技有限公司


            鴻寛科技有限公司


上  三  人
法定代理人  賴惠雯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①相對人沈泉雄、被繼承人蔡錦緞以其所有如土地附表所示編號1至9之土地,為擔保其等與債務人呈豐科技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契約、保證、透支、票據、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應收帳款承購契約、特約商店契約,設定新臺幣(下同)18,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下同)135年10月16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②被繼承人蔡明輝以其所有如土地附表編號10及建物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債務人鴻鈞科技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契約、保證、透支、票據、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應收帳款承購契約、特約商店契約,設定8,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5年10月16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③被繼承人蔡明輝以其所有如土地附表編號11所示之土地,為擔保其與債務人鴻寛科技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契約、保證、透支、票據、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應收帳款承購契約、特約商店契約,設定1,9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5年10月16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①債務人呈豐科技有限公司邀同相對人賴惠雯、被繼承人蔡明輝、相對人沈泉雄及被繼承人蔡錦緞為連帶保證人,於105年10月19日起陸續向聲請人借款5筆,共計23,670,000元。②債務人鴻鈞科技有限公司邀同相對人賴惠雯、被繼承人蔡明輝、相對人沈泉雄及被繼承人蔡錦緞為連帶保證人,於105年10月19日起陸續向聲請人借款4筆,共計19,170,000元。③債務人鴻寛科技有限公司邀同相對人賴惠雯、被繼承人蔡明輝、相對人沈泉雄及被繼承人蔡錦緞為連帶保證人,於109年1月20日起陸續向聲請人借款3筆,共計8,870,000元。債務人僅繳納本息至110年12月19日,尚欠本金共28,611,246元及利息、違約金被繼承人蔡錦緞已於111年5月13日死亡,相對人沈泉雄、債務人沈信吉、沈秀真、沈旆樂、蔡忠旂、蔡忠軒、蔡忠穎為其法定繼承人,又無拋棄繼承,自應依法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之一切權利及義務,且如土地附表編號3、4所示之不動產已由相對人沈泉雄辦畢繼承登記;另被繼承人蔡明輝於111年3月25日死亡,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雖未辦理繼承登記,相對人蔡忠旂、蔡忠軒、蔡忠穎、賴惠雯既為被繼承人蔡明輝之法定繼承人,又無拋棄繼承,自應依法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之一切權利及義務,是均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債權附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變更借據契約、增補契約、本票、授信動用申請書、變更借款契約、變更授信動用申請書、授信約定書、連帶保證書、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等件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債務人及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債務人及相對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務人及相對人逾期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林育秀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土地附表:                          111年度司拍字第000047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所有
權人
縣市
鄉鎮市區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柳營區
果毅後段
1860
408.00
全部
沈泉雄
002
臺南市
柳營區
果毅後段
1861
1586.00
全部
沈泉雄
003
臺南市
柳營區
果毅後段
1863
1173.00
全部
沈泉雄
004
臺南市
柳營區
果毅後段
1864
1101.00
全部
沈泉雄
005
臺南市
柳營區
果毅後段
1865
875.00
全部
沈泉雄
006
臺南市
柳營區
果毅後段
1865-1
139.00
全部
沈泉雄
007
臺南市
柳營區
果毅後段
1866
497.00
全部
沈泉雄
008
臺南市
柳營區
果毅後段
1867
223.00
全部
沈泉雄
009
臺南市
柳營區
果毅後段
1870
14266.00
全部
沈泉雄
010
臺南市
柳營區
果毅後段
3766
542.00
全部
蔡明輝
011
臺南市
柳營區
果毅後段
3019
2201.00
全部
蔡明輝

建物附表︰                               111年度司拍字第000047號
編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權利
範圍
所有
權人






面積單位
001
432
臺南市○○區○○○000號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2層樓房
加強磚造
69.56
69.56
139.12
平方公尺
全部
蔡明輝
002
433
臺南市○○區○○○000號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2層樓房
加強磚造
、鋼鐵造
92.66
49.96
142.62
平方公尺
全部
蔡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