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拍字第47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蔡忠穎即蔡明輝之繼承人(民國000年0月0日出生)
兼 上一人
相 對 人 沈泉雄
債 務 人 沈泉雄即蔡錦緞之繼承人
沈信吉即蔡錦緞之繼承人
沈秀真即蔡錦緞之繼承人
沈旆樂即蔡錦緞之繼承人
蔡忠旂即蔡錦緞之繼承人
蔡忠軒即蔡錦緞之繼承人
蔡忠穎即蔡錦緞之繼承人(民國000年0月0日出生)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賴惠雯
債 務 人 呈豐科技有限公司
鴻鈞科技有限公司
鴻寛科技有限公司
上 三 人
法定代理人 賴惠雯
主 文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
準用之。
㈠①相對人沈泉雄、被繼承人蔡錦緞以其所有如土地附表所示編號1至9之土地,為
擔保其等與
債務人呈豐科技有限公司對
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契約、保證、透支、票據、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應收帳款承購契約、特約商店契約,設定新臺幣(下同)18,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為民國(下同)135年10月16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②被繼承人蔡明輝以其所有如土地附表編號10及建物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債務人鴻鈞科技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契約、保證、透支、票據、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應收帳款承購契約、特約商店契約,設定8,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
確定期日為135年10月16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③被繼承人蔡明輝以其所有如土地附表編號11所示之土地,為擔保其與債務人鴻寛科技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契約、保證、透支、票據、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應收帳款承購契約、特約商店契約,設定1,9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5年10月16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①債務人呈豐科技有限公司邀同相對人賴惠雯、被繼承人蔡明輝、相對人沈泉雄及被繼承人蔡錦緞為連帶
保證人,於105年10月19日起陸續向聲請人借款5筆,共計23,670,000元。②債務人鴻鈞科技有限公司邀同相對人賴惠雯、被繼承人蔡明輝、相對人沈泉雄及被繼承人蔡錦緞為連帶保證人,於105年10月19日起陸續向聲請人借款4筆,共計19,170,000元。③債務人鴻寛科技有限公司邀同相對人賴惠雯、被繼承人蔡明輝、相對人沈泉雄及被繼承人蔡錦緞為連帶保證人,於109年1月20日起陸續向聲請人借款3筆,共計8,870,000元。
詎債務人僅繳納本息至110年12月19日,尚欠本金共28,611,246元及利息、
違約金。
嗣被繼承人蔡錦緞已於111年5月13日死亡,相對人沈泉雄、債務人沈信吉、沈秀真、沈旆樂、蔡忠旂、蔡忠軒、蔡忠穎為其法定繼承人,又無
拋棄繼承,自應依法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之一切權利及義務,且如土地附表編號3、4所示之不動產已由相對人沈泉雄辦畢繼承登記;另被繼承人蔡明輝於111年3月25日死亡,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雖未辦理繼承登記,相對人蔡忠旂、蔡忠軒、蔡忠穎、賴惠雯既為被繼承人蔡明輝之法定繼承人,又無拋棄繼承,自應依法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之一切權利及義務,是均不影響聲請
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債權附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
他項權利證明書、
借據、變更借據契約、增補契約、
本票、授信動用申請書、變更借款契約、變更授信動用申請書、授信約定書、連帶保證書、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等件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聲請人
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債務人及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債務人及相對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惟債務人及相對人逾期
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
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
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