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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票字第 11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148號
聲  請  人  富邦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仁 
代  理  人  黃瓊儀 
相  對  人  德吉模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至德 
人                   
相  對  人  陳玉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各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四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各如附表所示利率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4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付款地:臺南市),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4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執票人向本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如無約定利率者,得請求利息之利率,應依年利6釐計算。票據法第124條、第97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民國110年7月20日開始施行之修正民法第205條定有明文。此規定,於修正施行前即已約定,而於修正施行後始發生之利息債務,亦適用之。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條之1,復規定甚詳。析言之,當事人間縱在110年7月20日前就利息已有高於年息16%之利率約定,但因自該日起約定利息利率逾年息16%之部分為無效,故利息請求權人自該日起可得請求之利息利率,即以年息16%為限
三、經查:
    聲請人就本裁定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之請求,業據其提出本
   票原本,並陳報其已向相對人屆期提示,經核與票據法第12
   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附表編號1所示本票雖記載「利息自延遲日起以年利率百分
   之十八計付」,聲請人並據此請求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18%計算之利息,惟依前開說明,聲請人自110年7月20
   日起可得請求之利息,即受最高利率年息16%之限制。聲請
   人自該日起之利息請求,其利率逾前開限度者,於法即有未
   合,應予駁回。又附表編號2、3、4所示本票就利息部分雖
   約定「按中央銀行核定放款利率計付」,惟利率管理條例已
   於民國74年11月27日經總統明令廢止,並於同月29日失效,
   自該日後已無中央銀行核定之放款利率可資依據,故附表編
   號2、3、4所示本票應以無約定利率視之,依前開說明,聲請人就附表編號2、3、4所示本票得請求利息之利率即應以年利率6%為限,聲請人請求利息逾年息6%之部分,於法無據,亦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梁漢強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票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本票裁定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聲請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五、本票裁定因屬非訟事件裁定,為裁定之法院僅就本票為形式上之審查,抗告法院亦僅就形式為審查,無從審酌屬於實體上法律關係之事由,亦不得審酌抗告人關於實體事項之抗辯事由,是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空白授權票據者,或對本票債務是否清償而消滅有所爭執等實體上之爭執者,應係由發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
  
附表:                                                 111年度司票字第001148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利率


(新臺幣)
(新臺幣)

(即提示日)

001
111年2月15日
625,000元
519,900元
未載
111年4月15日
年息16%
002
110年2月9日
100,000元
100,000元
111年4月20日
111年4月20日
年息6%
003
110年2月9日
200,000元
200,000元
111年4月20日
111年4月20日
年息6%
004
110年2月9日
200,000元
200,000元
111年4月20日
111年4月20日
年息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