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票字第 7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742號
聲  請  人  太星電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永守時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川流不息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陳法旭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㈡補川流不息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勿提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聲請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