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聲字第218號
聲 請 人 亞德利塑膠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信恆工程有限公司即敏皇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
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萬伍仟陸佰捌拾元,並自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
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
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106年度建字第9號民事判決原告部分勝訴部分敗訴,並
諭知訴訟費用由
被告(即相對人)負擔1/2,餘由原告負擔,被告不服提起
上訴,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建上字第3號及最高法院111年度
台上字第280號判決
上訴駁回確定在案,第二審及第三審訴訟費用均由
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此經本院調閱
前揭卷宗查明屬實。
本件第一審當事人預納之訴訟費用詳如附表所示金額(第二、三審之訴訟費用均由上訴人預納且負擔,故不予列計),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確定為如
主文所示金額,並應依
上揭規定,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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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訴訟費用合計為217,968元。 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為105,680元。 (計算式:217,968元*1/2=108,984元 214,664元-108,984元=105,680元)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