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聲字第 3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325號
聲  請  人  鄭碧雲 
相  對  人  明石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金貴 


上列當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一0年度存字第一六0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對相對人請求清償票款,前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裁全字第41號裁定准聲請人於供擔保後,得對相對人財產實施假扣押,聲請人已於本院110年度存字第160號提存事件中提存新臺幣250,000元供擔保在案。茲因聲請人已取得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簽具之同意書公司登記表,同意聲請人取回前開擔保金,依法請求裁定准予返還前開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本院110年度司裁全字第41號假扣押裁定、110年度存字第160號提存書、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證明書及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0年度存字第160號提存事件、本院110年度司執全字第26號(含本院110年度司裁全字第41號)假扣押事件等卷宗審核,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應予准許。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