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聲字第332號 聲 請 人 莊秀絹 相 對 人 楊祥輝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 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 法第91條第1項固有明文。 惟享有此項聲請權之當事人,以 其支出之訴訟費用得 求償於 他造或 第三人者為限。故尚應給 付訴訟費用予他造之當事人,即不得為確定訴訟費用之聲請 。 二、查 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21號判決原告(即相對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 諭知訴訟費用由 被告莊秀娟(即聲請人)負擔百分之六,被告誠昱 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一,餘由原告(即相對人)負擔,原告不服提起 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上字第80號判決原判決部分廢棄,諭知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 上訴人莊秀娟(即聲請人)負擔百分之三,餘由上訴人(即相對人)。本院 依職權調閱前述卷宗核對後,查相對人已預納之訴訟費用為116,752元,而聲請人並無預納訴訟費用,則依前述裁判 主文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內容計得 兩造各審級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金額如附表所示,合計聲請人尚應給付相對人之訴訟費用為29,201元,而無向相對人請求償還訴訟費用之權利, 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 | | | | | | | | | | 1.第一審訴訟費用合計88,671元。 2.第一審 訴訟標的金額為2,283,600元,原告部分勝訴部分敗訴,並就敗訴部分其中1,783,600元上訴,故第一審確定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00,000元,依第一審判主文關於訴訟費用諭知內容: ㈠88,671元×500,000元/2,283,600元=1 9,415元 ㊀莊秀娟應負擔之金額為1,165(19,415 元×6/100=1,165元) ㊁誠昱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應負擔之金 額為194元(9,415元×1/100=194元) ㊂原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18,056元 (19,415元-1,165元-194元=18,05 6元) ⑵88,671元×1,783,600元/2,283,600元=69,256元,依第二審判決主文關於訴訟費用諭知內容: ㊀莊秀娟應負擔之金額為20,777元(69,256元×3/100=20,777元) ㊁原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48,479元(69,256元-20777=48,479元) 3.故聲請人莊秀娟應給付相對人第一審訴訟費用共21,942元。 | | | | | | | | 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783,600元,依第二審判決主文關於訴訟費用諭知內容: 1.莊秀娟應負擔之金額為8,424元(28,081元×3/10=8,424元) 2.原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19,657元(28,081元-8,424元=19,657元) | 備註: 楊祥輝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86,192元。 莊秀娟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29,201元。 誠昱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194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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