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聲字第626號
聲 請 人 松建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進佶營造有限公司、葉昱陞間
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對於無
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
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
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
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
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第5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前聲請對相對人核發
本票裁定,經本院以111年度司票字第2223號受理在案,
惟相對人進佶營造有限公司之唯一董事即股東葉士銘業於民國111年7月22日
推定死亡,至今仍無法定代理人,恐致久延而受損害,
爰依
首揭規定,聲請選任相對人葉昱陞為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查相對人進佶營造有限公司業經本院111年度司字第32號裁定選派鄭鴻威
律師為其
清算人,相對人即
非無法定代理人,則聲請人之聲請,於法
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