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聲字第773號
聲 請 人 雙鍵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對
相對人萬寶瓏企業有限公司聲請返還
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假扣押、
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擔保
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其
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110年度司裁全字第628號民事假扣押裁定,提供新臺幣130,000元為
擔保金,並經本院110年度存字第1480號提存事件提存後,聲請本院110年度司執全字第337號執行假扣押相對人之財產在案。茲因聲請人所提之本案訴訟(本院111年度南簡字第171號判決)判決確定在案,訴訟已經終結,且聲請人以中和郵局第000349號
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限期行使權利,相對人逾期未行使,
爰依法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
上開事實,固據其提出本院110年度存字第1480號提存書、本院111年度南簡字第171號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影本為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上開相關等卷宗審核
無訛,
堪信為真實。
惟查,本件上開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本案訴訟業經本院111年度南簡字第171號判決聲請人全部勝訴確定在案,則上開假扣押
債權所保全之請求本案訴訟判決既因聲請人全部勝訴確定,聲請人即可逕依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向本院提存所聲請返還擔保金,故聲請人聲請裁定返還擔保金,顯無必要,不應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