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聲字第777號
聲 請 人 裕群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台灣麥達斯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
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拾陸萬零捌佰壹拾貳元,並自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
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
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44號民事判決,並
諭知訴訟費用由
被告(即相對人)負擔,被告雖不服提起
上訴,
惟因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上訴駁回確定,此經本院調閱
前揭卷宗查明屬實,而經調閱前述民事卷宗並與聲請人提出之費用計算書、單據核對後,計得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確定為如
主文所示金額,並應依
上揭規定,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