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下:(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一、第一審
㈠綜理
上揭確定判決之諭知,於第一審已確定部分之第一審訴訟費用,應依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75號民事判決,由相對人負擔100分之7,其餘由聲請人負擔。而
廢棄改判部分之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上訴駁回部分之第一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①於第一審已確定部分: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3,294,717元本息,第一審判決聲請人就243,717元本息部分勝訴,相對人未就其敗訴之243,717元本息部分提起上訴,而聲請人僅就2,500,000元本息部分上訴,其餘551,000元(計算式:3,294,717元-243,717元-2,500,000元=551,000元)本息部分因未上訴而於第一審確定,則第一審已確定之訴訟費用即為8,122元【計算式:33,670元×(243,717元+551,000元)/3,294,717元≒8,12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此部分應由相對人負擔569元(計算式:8,122元×7/100≒56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聲請人負擔7,553元(計算式:8,122元-569元=7,553元)。
②廢棄改判部分:共453,000元,此部分之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相對人應負擔4,629元(計算式:33,670元×453,000元/3,294,717元≒4,62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③上訴駁回部分:共2,047,000元(計算式:2,500,000元-453,000元=2,047,000元),此部分之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聲請人負擔,聲請人應負擔20,919元(計算式:33,670元×2,047,000/3,294,717元≒20,91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㈡故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第一審訴訟費用5,198元(計算式:4,629元+569元=5,198元)。
二、第二審
㈠聲請人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2,500,000元,繳納上訴費用38,625元:
①其中453,000元,經第二審判決廢棄改判,此部分第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金額為6,999元(計算式:38,625元×453,000元/2,500,000元≒6,99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②駁回上訴部分2,047,000元(計算式:2,500,000元-453,000元=2,047,000元),應由聲請人負擔,即由繳納上訴費用之聲請人自行負擔31,626元(計算式:38,625元×2,047,000元/2,500,000元≒31,62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㈡故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第二審訴訟費用6,999元。
三、第三審
㈠聲請人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2,047,000元,繳納上訴費用31,942元,此部分上訴經駁回,而應由聲請人自行負擔。
㈡相對人支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經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2194號民事裁定核定為30,000元,此部分應由聲情人負擔。
㈢故聲請人應給付相對人第三審訴訟費用30,000元。
四、綜上,就聲請人已支出之訴訟費用104,237元部分,相對人應負擔12,197元(計算式:5,198元+6,999元=12,197元);就相對人已支出之訴訟費用30,000元部分,聲請人應負擔30,000元,經抵銷後,聲請人尚應給付17,803元(30,000元-12,197元=17,803元)之差額予相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