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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聲字第 7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780號
聲  請  人  楊祥輝 
相  對  人  莊秀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零壹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21號判決原告(即聲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莊秀娟(即相對人)負擔百分之六,被告誠昱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一,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原告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上字第80號判決原判決部分廢棄,諭知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莊秀娟(即相對人)負擔十分之三,餘由上訴人(即聲請人)。本院依職權調閱前述卷宗核對後,查聲請人已預納之訴訟費用為116,752元,而相對人並無預納訴訟費用,則依前述裁判主文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內容計得兩造各審級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金額如附表所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應依上揭規定,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審級
項        目
金額
備        註
第一審
裁判費
23,671元(由聲請人預納)
1.第一審訴訟費用合計88,671元。
2.第一審訴訟標的金額為2,283,600元,原告部分勝訴部分敗訴,並就敗訴部分其中1,783,600元上訴,故第一審確定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00,000元,依第一審判主文關於訴訟費用諭知內容:
  ㈠第一審確定部分即88,671元×500,000元/2,283,600元=19,415元
    ㊀莊秀娟應負擔之金額為1,165元(19,415元×6/100=1,165元)
    ㊁誠昱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應負擔之金額為194元(9,415元×1/100=194元)
  ㊂楊祥輝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18,056元(19,415元-1,165元-194元=18,056元)
  ㈡原告不服提起上訴,此部分之第一審訴訟費用為88,671元×1,783,600元/2,283,600元=69,256元,依第二審判決主文關於訴訟費用諭知內容:
  ㊀莊秀娟應負擔之金額為20,777元(69,256元×3/10=20,777元)
  ㊁楊祥輝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48,479元(69,256元-20,777元=48,479元) 
3.故相對人莊秀娟應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共21,942元。
鑑定費
65,000元(由聲請人預納)
第二審
裁判費
28,081元(由聲請人預納)
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783,600元,依第二審判決主文關於訴訟費用諭知內容:
1.莊秀娟應負擔之金額為8,424元(28,081元×3/10=8,424元)
2.楊祥輝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19,657元(28,081元-8,424元=19,657元)
備註:
楊祥輝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86,192元。
莊秀娟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29,201元。
誠昱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19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