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聲字第903號
聲 請 人 臺南市政府
相 對 人 偉銓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偉銓營造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修復費用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
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柒萬伍仟捌佰參拾捌元,並自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
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
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修復費用事件,經本院107年度建字第8號民事判決,判決原告即聲請人部分勝訴,訴訟費用由
被告即相對人負擔10分之8,餘由聲請人負擔,後
兩造皆提起
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建上字第21號民事判決廢棄部分原判決、
駁回相對人之上訴,並
諭知廢棄部分,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上訴駁回部分,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而確定在案。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
上開案卷審查結果,聲請人於第一審起訴時所核算之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785,163元,聲請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33,352元,第一審法院判決聲請人就11,028,130元部分勝訴,聲請人就其敗訴之2,757,033元部分提起上訴,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2,486元,第二審法院就該部分廢棄原判決,改判聲請人全部勝訴,並諭知廢棄部分,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上訴駁回部分,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意即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皆需由相對人負擔,故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確定為175,838元(計算式:133,352元+42,486元=175,838元),
爰依前開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後,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