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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執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破產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執破字第1號
破  產  人  王水清  

代  理  人  沈聖瀚律師
破產管理人  劉慶忠律師
債  權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代  理  人  聶韻秋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債  權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陽子能

                      住○○市○○區○○○路0段0000號0樓 代  理  人  季佩芃律師
上列破產人破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破產終結。
  理 由
一、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 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破 產法第145條、第14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破產人之破產財團總額為新台幣(下同)297,160元,扣除必要費用40,045元、破產管理人報酬150,000元,尚餘107,115元,均已分配完畢,有破產管理人民國115年8月19日民事陳報(分配完結)併聲請破產終結狀所附匯款單影本可憑,故本件應可認破產程序業已終結。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本件破產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法 官  曾仁勇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伊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