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執破字第1號
破 產 人 王水清
破產管理人 劉慶忠律師
債 權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聶韻秋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陽子能
住○○市○○區○○○路0段0000號0樓 代 理 人 季佩芃律師
上列破產人破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 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破 產法第145條、第14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破產人之
破產財團總額為新台幣(下同)297,160元,扣除
必要費用40,045元、破產管理人
報酬150,000元,尚餘107,115元,均已分配完畢,有破產管理人民國115年8月19日民事陳報(分配完結)併
聲請破產終結狀所附匯款單影本
可憑,故本件應可認
破產程序業已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法 官 曾仁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