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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家繼訴字第 7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73號
原      告  李○文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之1
訴訟代理人  徐朝琴律師
被      告  李○根
            李○偉

            李○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所示被繼承人伍○珍之遺產,准依如附表所
示之方法分割。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萬參仟貳佰柒拾肆元,由被告李○根、被告李○偉、被告李○維各負擔新臺幣捌仟參佰壹拾玖元,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被告李○根、李○偉、李○維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被繼承人伍○珍於民國110年11月21日死亡,其繼承人有配偶即被告李○根、長男即原告李○文、次男即被告李○偉、三男即被告李○維,此有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及戶籍謄本可稽。
 (二)次查,被繼承人伍○珍死亡時,遺有坐落台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如附表所示之財產,此有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可憑。惟其中坐落台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已依被繼承人伍○珍預立之代筆遺囑登記完畢,故目前尚未分割之遺產為如附表所示之財產。
 (三)依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之記載,被繼承人伍○珍尚遺有附表所示之遺產未予分割,對此被繼承人伍○珍並未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遺產,兩造亦未以契約禁止分割遺產,但兩造迄今仍無法達成分割協議,故原告爰依民法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裁判分割系爭遺產,分割方法為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各4分之1分配。
 (四)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李○根、李○偉、李○維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又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主張被繼承人伍○珍於110年11月21日死亡,遺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尚未分割,又被告李○根為被繼承人伍○珍之配偶,被繼承人伍○珍育有長子即原告李○文、次子即被告李○偉、三子即被告李○維,兩造均為伍○珍之法定繼承人,應繼分為每人各4分之1。再兩造就系爭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系爭遺產亦無法律所規定不得分割之情事存在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繼承系統表1件、戶籍謄本3件、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影本1件為證,且被告李○根、李○偉、李○維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堪認為實在。從而,原告訴請法院裁判分割被繼承人伍○珍之遺產,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又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又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將兩造所繼承如附表所示被繼承人伍○珍之遺產依兩造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經核該分割方式對於兩造堪認公平合理,且被告李○根、李○偉、李○維對於上開分割方式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從而,原告請求分割系爭遺產,應依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方法分割。
丙、結論:
  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1條第2款、第85條第1項、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附表:被繼承人伍麗珍之遺產
      分割方法: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即每人各4分之1分配。
編號
    項  目
    金    額
1
臺灣銀行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
新臺幣1,000,000元
2
臺灣銀行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
澳幣368.89元
3
臺灣銀行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
人民幣160,000元
4
臺灣銀行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
人民幣120,000元
5
臺灣銀行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
新臺幣1,100,000元
6
臺灣銀行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
美元314.61元
7
臺灣銀行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
美元34,000元
8
臺灣銀行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
新臺幣800,000元
9
臺灣銀行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
新臺幣700,000元
10
臺灣銀行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
新臺幣1,000,000元
11
臺灣銀行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
新臺幣1,500,000元
12
臺灣銀行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
新臺幣1,000,000元
13
臺灣銀行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
紐西蘭幣970.47元
14
臺灣銀行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
歐元0.27元
15
臺灣銀行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
人民幣7,273.86元
16
臺灣銀行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
人民幣50,000元
17
臺灣銀行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
人民幣100,000元
18
臺灣銀行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
新臺幣1,958元
19
臺灣銀行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
澳幣50,000元
20
第一銀行存款
(帳號:00000000000)
新臺幣1,416元
21
彰化銀行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0)
歐元0.02元
22
環盛企業有限公司投資
出資額新臺幣8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