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建字第28號
原 告 秉耿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一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一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40,000元,應繳
裁判費21,19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69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