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建字第28號
原 告 秉耿股份有限公司
陳欣怡律師
吳啓源律師
被 告 一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莊承融律師
黃厚誠律師
主 文
本件應
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月9日下午3時20分於本院第28法庭行
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然原告於庭後委任律師,並具狀表示對
被告提出證物尚有爭執,
爰命就此部分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月9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28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郁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