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建字第4號
上 訴 人 萬承工程行即吳豐榮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吉軍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6,028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0,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補正,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郁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