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建字第4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致圓方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朋億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75,84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1,0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淑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