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建字第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華盛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李秀娟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9日本院111年度建字第47 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94萬2323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1萬552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世旻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