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建字第49號
上 訴 人 衛立鋼構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劉慶忠
律師即仙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又預備之訴,係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求法院就備位之訴為判決所合併提起之訴訟,其訴訟標的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223號裁定意旨
參照)。查,
本件上訴人之
上訴聲明,先位部分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00萬元,及自
支付命令聲請狀送達
翌日起至112年5月30日止之法定
遲延利息,備位部分則係請求確認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有500萬元,及自支付命令
聲請狀送達翌日起至112年5月30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之
債權存在。
揆諸前開說明,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核定為50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75,750元,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