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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建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66號
原      告  國善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台善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
被      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南郵局

法定代理人  黃良江 
訴訟代理人  蔡鴻杰律師
            吳幸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7月6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1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謝璧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