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建字第73號
上列
反訴原告甲頂營造有限公司提起反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反訴係屬財產權之訴訟,但價額不能核定,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作為
訴訟標的價額,故應徵收第一審反訴裁判費新臺幣1萬7,335元。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振湘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