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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建字第 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88號
原      告  金富霖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嘉霖

被      告  華世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芳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而原告繳納裁判費不足額部分,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1年11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