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建字第9號
原 告 海匯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
聲請對
被告堆高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堆高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3,409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6,0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5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正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