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建簡上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簡上字第4號
上  訴  人  大雍遠東城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賴契元 
上 訴人  煥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煥能 
訴訟代理人  王朝揚律師
複 代 理人  黃龍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