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救字第73號
聲 請 人 王柄富
相 對 人 昇峰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本院111年度勞補字第42號),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意旨
略以:本件聲請人起訴請求
相對人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聲請人受有職業災害,業經勞工保險局認定屬職業災害而予傷病給付,
爰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之
上開主張,
業據其提出
起訴狀在卷
可參,並經本院調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111年度勞補第42號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卷宗,依聲請人所提出起訴狀記載之事實,係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且
尚非顯無勝訴之望。
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玉芬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