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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度消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字第4號
原      告  王正宏 
被      告  宇峻奧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信   
訴訟代理人  茆臺雲律師
            張佩珍律師
            岳世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日期延至民國112年3月15日下午5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定於民國112年2月24日下午5時宣判,惟因案情複雜,而有延展宣判期日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璧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