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即
債 務 人 洪慶玲 住○○市○○區○○街0號之000二樓 之0
上列債務人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
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並預納
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逾期未補正
暨預納,即
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
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
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亦有明定。
二、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且經本院審酌於進行更生程序期間,尚需支付相關必要費用,認有預納更生程序費用之必要,
爰定期命補正暨預納如
主文所示費用金額,如逾期未補正暨預納,則駁回
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消債法庭法 官 張桂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附件:債務人於111年5月12日提出本件更生聲請時,已自原任職之之慈惠實業有限公司離職,轉任職於臺南市私立永春居家長照機構,
惟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薪資所得來源:任職於慈惠實業有限公司擔任照服員,每月可得薪資約27,000元」,請更正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