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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度消債更字第 1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王詩妤即王瓅婧即王詩怡


代  理  人  黃懷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件:
(一)請債務人補提「博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名義出具之自民國111年1月起迄今之薪資證明文件。
(二)請債務人釋明:⒈名下是否仍有泰華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保證責任嘉義市第三信用合作社、有限責任台南第三信用合作社之投資(財產總額為新臺幣155,000元)?⒉名下有無保險契約?如有,請提出保險契約,並陳報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證明;若無,亦應註明。
(三)請補提受扶養親屬王彥竣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釋明王彥竣否領有相關政府補助金?如有,每月金額為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