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上列
當事人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
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附件:
一、債務人曾於民國104年2月11日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就無
擔保債務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協商成立債務清償方案,雙方約定「自104年3月10日起,每月以新臺幣(下同)5,984元,分165期、年利率3%」清償債務,
嗣債務人履行約64期後,於110年2月19日毀諾:
㈠請聲請人說明具有不可歸責而毀諾之事由為何?
㈡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所載,債務人於110年2月間毀諾時係任職於博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請債務人補提「博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名義出具之自109年11月起至110年2月止之薪資證明文件。
二、請債務人釋明有無
強制執行案件,現正繫屬法院之中?如有,請補提
執行命令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