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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度消債更字第 1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王詩妤即王瓅婧即王詩怡


代  理  人  黃懷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件:
一、債務人曾於民國104年2月11日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就無擔保債務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協商成立債務清償方案,雙方約定「自104年3月10日起,每月以新臺幣(下同)5,984元,分165期、年利率3%」清償債務,嗣債務人履行約64期後,於110年2月19日毀諾:
 ㈠請聲請人說明具有不可歸責而毀諾之事由為何?
 ㈡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所載,債務人於110年2月間毀諾時係任職於博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請債務人補提「博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名義出具之自109年11月起至110年2月止之薪資證明文件。
二、請債務人釋明有無強制執行案件,現正繫屬法院之中?如有,請補提執行命令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