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度消債更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謝陳秀紅

代  理  人  何紫瀅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件:
(一)請債務人補提繳納更生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之收據。
(二)請債務人提出雇主「東方正揚有限公司名義」出具之自民國110年7月起至111年1月止之薪資證明。
(三)請債務人釋明「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總數額為若干?
(四)請債務人釋明是否有受債務人扶養之親屬?如有,請補提受扶養親屬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釋明債務人每月實際支出支付養費用金額為若干?
(五)請債務人釋明名下有無保險契約?如有,請提出保險契約,並陳報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證明;若無,亦應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