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8號
聲 請 人
上列
當事人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
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附件:
(一)請債務人補提繳納更生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之收據。
(二)請債務人提出雇主「東方正揚有限公司名義」出具之自民國110年7月起至111年1月止之薪資證明。
(三)請債務人釋明「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總數額為若干?
(四)請債務人釋明是否有受債務人扶養之親屬?如有,請補提受扶養親屬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釋明債務人每月實際支出支付養費用金額為若干?
(五)請債務人釋明名下有無保險契約?如有,請提出保險契約,並陳報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證明;若無,亦應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