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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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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度消債更字第 1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劉美英 


上列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件:
(一)債務人曾於民國102年月5月份就無擔保債務與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協商成立債務清償方案,債務人因於105年9月間失業而毀諾。請債務人說明105年9月間失業之緣由?並提出失業之相關證明文件、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債務人與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簽訂之債務清償協議書。
(二)請債務人補提「台灣愛仕達國際有限公司」名義出具之自民國111年1月起今之薪資證明文件。
(三)請債務人釋明「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總數額為若干?
(四)請債務人釋明是否有受債務人扶養之親屬?如有,請補提受扶養親屬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釋明債務人每月實際支出支付養費用金額為若干?
(五)請債務人釋明名下有無保險契約?如有,請提出保險契約,並陳報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證明;若無,亦應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