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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度消債更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4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冠志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
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消債第四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附件:
一、聲請人應提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自民國108年11月25日起迄今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須補登最新餘額)。
二、依聲請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內所載,聲請人目前投保單位為華成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請聲請人陳報目前每月薪資大約為何,並提出及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或工作單位開立最近三個月之薪資單、薪資袋等文件。
三、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如查有投保紀錄,請逕向表內之保險公司申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單帳戶價值證明。
四、請聲請人陳報名下車牌號碼000-0000汽車目前市場價值,並提出其行車執照影本。 
五、請聲請人應就「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之記載,再具體說明:
 ㈠請提出受扶養人陳辰男、陳宥婷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向國稅局申請),及其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自108年11月起迄今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須補登最新餘額)。
 ㈡請提出受扶養人陳辰男之全部子女之姓名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向戶政機關申請),並提出親屬系統表。
  ㈢請說明陳辰男、陳宥婷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