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消債清字第75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詹忠霖
律師(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
上列
聲請人依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預納清算程序費用新臺幣陸仟伍佰元,逾期未預納,即
駁回清算聲請。
理 由
一、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 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 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
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 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 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 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經本院審查後,認有預納清算程序費用之必要,
爰審酌
關係人之人數及事件之繁簡程度,定期命預納如
主文所示之金額,如逾期未預納,即駁回
本件清算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