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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度消債聲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撤銷免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聲字第10號
債  務  人  郭國樑 
債  權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000                          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權  人  台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3號裁定免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2日所為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3號裁定應予撤銷。
債務人郭國樑不免責。
    理  由
一、自法院為免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1年內,發見債務人有虛報債務、隱匿財產或以不正當方法受免責者,法院得依債權人之聲請依職權裁定撤銷免責,但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5條得為免責之情形者,不在此限,消債條例第139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債務人於民國110年4月22日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3號裁定應予免責,上開免責裁定於110年5月12日確定。然債務人對其獨生女郭千華具狀起訴請求返還借名登記不動產,本院因而發現債務人有隱匿財產之情,並依職權於111年2月22日,以本案調查債務人有無應予撤銷免責裁定之情,並未逾上開期間合先敘明
二、經查
  ㈠債務人前於109年5月21日依消債條例聲請清算,經本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29號裁定自109年6月19日開始清算程序,並由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4號進行清算程序,因債務人無財產足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列財團費用、財團債務等,而於109年11月23日裁定清算程序終止,並送請本院職權裁定免責不免責,本院於110年4月22日以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3號裁定債務人應予免責等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核無訛
 ㈡債務人前於清算程序中,表示無財產、無業、無固定收入、偶爾擔任臨時雜工、仰賴每月國保年金新臺幣(下同)4,493元生活等語(見消債清字卷第13、19、85頁,司執消債清字卷所附109年11月2日陳報狀)。債務人卻於109年8月5具狀對其獨生女郭千華起訴請求返還借名登記之不動產,債務人起訴狀主張:伊為避免名下不動產遭債權人強制執行,乃將伊名下如附表一、二所示不動產借名登記於郭千華名下,又郭千華104年8月14日新開立之玉山銀行臺南分行帳戶(下稱系爭玉山銀行帳戶)係由伊使用,伊用來向他人借款購買股票,獲利後再還款等語,經本院以110年度重訴更一字第3號判決債務人之起訴駁回(見本院卷第151至162頁),債務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1年度重上字第128號判決認定:債務人與郭千華之間,就附表一編號3至8所示之不動產有借名登記關係,郭千華應將附表一編號3至8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債務人等語(見本院卷第181至202頁)。甚且,債務人與郭千華於訴訟中,均不爭執郭千華名下之系爭玉山銀行帳戶,係供債務人操作股票買賣之用(見本院卷第185頁),又系爭玉山銀行帳戶自000年0月間開立帳戶起至109年9月止期間,持續有頻繁之股票交易買賣,截至109年9月11日系爭玉山銀行帳戶集保股票庫存股票當日收盤資產總市值達280萬9,587元,另參酌系爭玉山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系爭玉山銀行帳戶絕大部分款項為債務人之自有資金(見本院卷第196、198頁)。
  ㈢依上,債務人顯然隱匿財產,圖自己之不法利益,侵害債權人權益,情節顯輕微,本院依職權撤銷本院110年4月22日所為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3號免責裁定。
三、次按債務人有隱匿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記載之行為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消債條例第134條第2、8款定有明文。查本院110年4月22日所為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3號免責裁定應予撤銷,已如前述。而債務人有隱匿財產、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記載之行為,核與消債條例第134條第2、8款不免責之事由相符,債務人復未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免責,依前揭法條規定,本院即應為不免責之裁定。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附表一:
編號
不動產
權利範圍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57平方公尺)
全部

2
臺南市○區○○段000○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0巷0弄0號建物
全部

3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面積2561平方公尺)
全部
4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880.76平方公尺)
10000分之119
5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1平方公尺)
10000分之119
6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1.01平方公尺)
10000分之119
7
高雄市○○區○○段000○號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巷00弄0號4樓之2建物
全部
8
高雄市○○區○○段000○號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巷00弄0號7樓之2建物
全部

附表二:
編號
未保存登記建物
權利範圍
1
門牌號碼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房屋
4分之1

2
門牌號碼高雄市○○區○○里○○巷00號房屋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