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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度簡上字第 1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契約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185號
上 訴 人 楊維震
訴訟
代理人
裘佩恩
律師
蘇泓達律師
莊佳蓉律師
戴龍律師
被
上訴
人 全東亞
不動產
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淑芬
訴訟代理人
郭俊銘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確認契約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準備程序
,並指定於民國112年2月17日上午11時50分,在本院第19法庭舉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
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雅惠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