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度簡上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35號
上  訴  人  實式木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有哲 
訴訟代理人  黃燦堂律師
上訴人    馬志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