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1031號
原 告 香堤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郭輝賢及趙世章間請求塗銷
不動產信託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一、
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
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
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
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
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
民事庭會議決議
參照)。
二、查原告主張對趙世章有新臺幣(下同)2,980,998元及利息等債權,依信託法第6條第1項規定,訴請撤銷其與郭輝賢就附表
所載之土地於民國106年1月6日所為之信託行為及於106年1月9日所為之
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並請求郭輝賢應將
所有權移轉登記
予以塗銷。依
上開說明,原告訴請撤銷標的之價額合計為4,725,517元(如附表計算式),顯然高於原告主張之債權額,故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主張之債權額
核定為2,980,9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601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淑卿
本裁定除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外,
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
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