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1074號
原 告 謝馥禧
被 告 黃金環
董春菊
被 告 興玉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請求分割之共有物
乃係坐落於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原告之
應有部分權利範圍為1000分之627,故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16,542元【計算式:425.12平方公尺29,700元/平方公尺(公告現值)627/1000=7,916,54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是以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9,4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玉芬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