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21號
原 告 佑亮工程有限公司
王菱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共好起重工程有限公司、柯宗志、彭俊鴻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2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03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7,037元,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桂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